1.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2.职工因病(非因工)或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3.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
5.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6.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确认;
7.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昆明市职工因工(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受伤时有效的急诊、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住院全套病案等材料; 4.申报前两个月内受伤部位的医学检验复查报告单; 5.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职业病的还需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 备注: (1)住院全套病案包括:住院病案首页/附页、入院证、入院记录、首次病案、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出院证、抽血检查、影像学资料、超声检查、病理检查、其它检查等。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 (2)提交材料均不退还,请申请人提前自行备份留存; (3)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4)如有内固定需要取出,建议取出内固定后再鉴定。 (二)因病(非因工)或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昆明市职工因工(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具体包括:住院全套病案、申报前两个月内病情检查报告单等。如申请人未住院的,提交门诊病历材料、病情诊断证明书等;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住院全套病案包括:住院病案首页/附页、入院证、入院记录、首次病案、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出院证、抽血检查、影像学资料、超声检查、病理检查、其它检查等。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 (2)提交材料均不退还,请申请人提前自行备份留存; (3)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三)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1.用人单位首次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时间的书面材料;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昆明市职工因工(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受伤时有效的急诊、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住院全套病案等材料; 5.申报前两个月内受伤部位的医学检验复查报告单; 6.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首次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自行确认。 (2)工伤职工达到停工留薪期时间,需延长或有争议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 (四)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 1.昆明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二); 2.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职工凭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其他工伤凭证); 4.工伤复发部位的近期复查诊断证明,住院全套病案,检查报告单及医疗影像资料(X片/CT片/MR片)等。 备注: (1)住院全套病案包括:住院病案首页/附页、入院证、入院记录、首次病案、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出院证、抽血检查、影像学资料、超声检查、病理检查、其它检查等。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 (2)提交材料均不退还,请申请人提前自行备份留存; (3)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五)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1.工伤职工凭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其他工伤凭证); 2.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昆明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表九) (六)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确认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昆明市工伤职工医疗转康复治疗申请表(表七) 4.昆明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方案申请表(表八) (七)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1.委托书(含受伤时间、受伤经过、受伤部位,以及委托鉴定事由等); 2.昆明市职工因工(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具体包括:住院全套病案、申报前两个月内病情检查报告单等;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2.有安装内固定的工伤职工(除终身携带的内固定外),建议施行内固定取出术后申请鉴定; 3.坚持“先康复后鉴定”的原则,康复结束后申请鉴定。 1.工作日工作时间均可受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2.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根据2020年12月29日印发的《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17号)文件和相关要求,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不收取鉴定费。 为提升服务效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中国邮政EMS邮寄送达,经多次联系均无法送达的,进行公告送达,并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sj.km.gov.cn)上进行公告。因特殊原因需现场领取的,请提前3天致电12333-2。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节选):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和依据是《2014版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应用指南》(GB/T16180-2014)。 精神类疾病需提供5年系统治疗的病史材料,器质性精神障碍需提供2年系统治疗的病史材料。 来源:昆明市人社局